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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如何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

  网友咨询:

  借款人如何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律师解答:

  如果借款人主张放贷人系职业放贷行为,合同无效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需要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或败诉风险。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应当举证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或经营性。

  法院可以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借贷行为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其行为就不符合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象不特定性特征,不宜认定为非法放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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