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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应当向国内哪家法院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裁定承认,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应当向国内哪家法院申请承认?

  律师解答: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补充: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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